修復式對話

修復式正義是一種化解衝突的方法,所使用的對話著重在衝突的化解,相近於「促進式調解」(facilitate mediation)的調解技巧,故稱為「修復式對話」(restorative dialogue)。最初之修復式會議或其他型式的會議,源自毛利與印第安人之處理衝突型式,並沒有一定的對話方式。之後逐漸才有泰瑞歐康尼等提出之五個標準問句腳本,修復式對話模式的有效性才獲得重視。

五個標準問句腳本模式

修復式的五個標準問句腳本,最早由澳洲的小鎮wagga wagga一位地方警察叫做泰瑞歐康尼( Terry O’Connell)設計出來。他從紐西蘭學習修復式正義回來,以後慢慢在澳洲本土開始推動修復會議。1991年他從實務經驗中為了更好操作及訓練,而發展出標準五個開放性問句,有助於非社工心理專業背景的促進者有效的學習修復式的對話與主持會議。由於歐康尼的5問句容易學習操作,因而在全世界許多國家風行,後續亦有局部修正或其他版本出現。這經典五句如下:

修復式正義5句腳本(Terry O'Connell,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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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修復促進者如何運用

善意溝通

陳怡成(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

講者個人履歷

l台中律師公會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副秘書長、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在職進修委員會主任委員、女律師聯誼社社長、性騷擾申訴委員會委員

l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倫理風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民事程序委員會委員、律師研習所副執行長、商事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l法務部律師法研究修正會委員

l2010香港復和綜合服務中心修復會議主持證書訓練

l2011香港復和綜合服務中心修復會議主持進階工作坊

傳統應報式正義主要是藉由懲罰所帶來的恐懼,嚇阻犯罪,對犯罪產生控制力,沒有處理衝突當事人間之心理及人際關係,故加害人多不願承擔責任,或不斷訴訟,或進一步報復。被害者則因心結難解,亦未必能接受判決結果,而持續訴訟,甚或陷入情感創傷,長期影響個人生活及身心狀態。修復式司法認為犯罪的意義不僅在於法律之違反,更重要是在人際關係或社群關係的破壞,故如何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的對話平台,讓衝突當事人及受影響的關係人能面對面談話,藉由被害人或受影響關係人的發聲,說出他們因犯罪所遭受的心理、生理上的痛苦及創傷,及經濟上之損失,幫助加害人真實地面對其行為之結果並負起責任,因而恢復社會應有的和平與信任關係,就是修復式司法重要的課題。因為修復司法看重人的感受與需要,故促進者需要有更敏銳的傾聽與清楚的表達能力,才能恰如其份在雙方的對話過程中扮演一個引導者與協助者。善意溝通(非暴力溝通,Non-violent communication, NVC)在國際上行之有年,運用在各種領域的衝突解決,包括調解及修復式司法。簡單易學是其主要特色,它提供一個容易領悟且有用的四個溝通步驟,對增加促進者之溝通能力十分有助益。

第一節什麼樣的講話可以修復關係

實務上進入法院之訴訟案件,之前多有親朋好友居中調停或鄉鎮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無效之經驗。甚至律師處理訴訟和解的經驗,亦不敢放心任由雙方當事人直接面對面談,而是由律師居間穿梭,直至具體條件接近,才讓雙方見面做最後的敲板決定。

所以,如果促進者在整個修復式司法程序中只是一個中立的聆聽者、引導者,不判斷亦不主動介入,則我們期待雙方在參與修復式司法的對話後,能有真誠負責、修復傷害、重建關係之不同結果,必然是因為修復式司法之談話是個特殊的談話方式,不同於我們習慣性的語言表達

實務上進行修復會議過程中,在面對現有既定的會議程序標準問句時,當事人常因為語言表達,引起對方的反感、防衛心、誤解等,讓修復會議產生障礙,無法順利進行。下列二表列出,雙方對話時,在既定的標準問句下,雙方的回應可能造成的修復過程之困境。

3-1-1加害人可能非預期回應造成的困境

詢問

回應

困境

事情發生的經過是怎樣的?

會把解讀與事實混淆

雙方事實不一致,難以對問題解決有共識

當時你在想什麼?

找藉口,自我合理化,歸責給對方

剌激被害人,更加對立

自從事件之後,你有什麼想法?

掩蓋事實,找更多藉口,尋求自己最大利益,虛偽道歉,操縱司法

被害人感受不到誠意,無法建立信任感

你認為你的行為影響到什麼人?

最小化,忽略對自己親人影響

自省不足,修復動機低

他們如何被影響?

輕描淡寫

自省不足,修復動機低

3-1-2被害人可能非預期回應造成的困境

詢問

回應

困境

事件發生時,你有什麼反應?

會把判斷與事實混淆。

雙方事實不一致,難以對問題解決有共識。

當時你有何感覺?

臆測對方動機,陰謀論,醜化。

增加自己防衛心,過度擔心,要求更嚴苛。剌激加害人,更加對立。

你覺得什麼讓你最難受?

難以描述感受,著重在利益損害或面子,責怪司法不公、無能。

只看到想要,無法看見自己真正的需要。

你最關注的是什麼?

對方的責任,“應該” 被嚴厲懲罰。

提出之條件沒有彈性,為了“正義” 不惜代價,造成自己更大痛苦與負擔。

如當促進者問「事情發生的經過是怎樣的?」,加害人與被害人都可能會把自己的解讀與客觀事實混淆,各自陳述,以致雙方對事實認定不一致,遑論稍後能對問題解決方式有共識。如促進者問「當時你在想什麼?」,加害人可能會找藉口,自我合理化,或歸責給對方,因而更剌激被害人,造成嚴重對立。如問被害人「你最關注的是什麼?」,常會回應最在意的是對方的責任,“應該”被嚴厲懲罰,因而提出之條件沒有彈性,難以協調等。每個人都會講話,但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把話講好。

之所以產生這些對話的困境,是因為我們普遍習慣4D式的對話與思考,造成人與人之間溝通的障礙。4D語言是一種隱形暴力,分化對話的雙方,但我們習以為常而不自知:

壹、Diagnosis 診斷

道德判斷、論斷、貼標籤,比較、批評、分析,揣測他人動機,指正,勸導,提供自以為是的解決方法。如:我們看到有剌青的人,很容易聯想到他背景很複雜,一定不是什麼好人。我們會常揣測他人動機,他這樣做一定是因為......,可怕的是我們把自己的判斷信以為真,而忽略了事實。

貳、Denial 否認

否認自已的責任,外在歸因。我們習慣於歸咎於別人,走路跌倒怪路不平,酒駕撞人怪酒精作祟,怪路太暗,怪朋友勸酒......,怪環境、怪家境......而沒有看到自己有「可以選擇」的自由。

參、Demand 命令

指示,要求,命令,威脅,恐嚇,讓對方內疚,非做不可。我們經常發號施令而不自知,在家裡命令配偶、孩子如何如何......,在職場也可能有同樣習慣。有的人則是突顯自己的可憐、受害,讓對方內疚,非照自己的意思做不可。 

肆、Deserve 應得

強調責任,沒做到應該被處罰。雖然對錯賞罰是人類行為動機與改變的準則,但並非唯一準則。太強調「責任」「應該」與「對錯」,容易形成對立衝突,因為每個人對「應該」的認知未必一致。而且有時候我們能「知」未必能行,因為很多內外在的因素讓人無法做到,如小朋友「應該」好好唸書考100分,我「應該」減肥10公斤......。強調「責任與應該」,也讓我們的要求沒有彈性,對方達不到就一定要被......。

修復式司法談話之精要在於讓雙方能先暫時擱置現實利益的對立,避開純論理、講對錯的「大腦的對話」,而是聚焦在雙方、親友、社區因為加害人的行為,造成的身心及財物的影響,協助加害人以同理心理解其行為所造成之傷痛,進而讓加害人能真誠道歉,被害人能誠心接受。故是一種「心的對話」。大腦的對話(4D暴力),是一道牆,審判我們,讓我們分隔兩邊。心的對話:則是一扇窗,釋放自由,讓我們看見彼此的感受與需要。聖雄甘地說「我反對暴力,因為當它看起來在行善時,這善只是短暫的;它所行的惡卻是永遠的」,隱形的暴力常假借「善」之名壓迫他人。


第二節 善意溝通簡介

善意溝通(非暴力溝通,Non-violent communication, NVC)是由美國馬歇爾.盧森堡博士(Marshall B. Rosenberg, PhD)啟蒙自卡爾.羅哲斯的人本主義心理學所發展的一種溝通與同理心訓練。他早年曾遭遇許多暴力,對運用新的溝通方式和平解決分歧產生濃厚興趣,他努力思索:「究竟是甚麼,使人們難以體會到心中的愛,以致互相傷害?又是甚麼,讓有些人即使在充滿敵意的環境中,也能心存愛意?」。馬歇爾發現多數人溝通方式為「異化溝通」,忽視彼此的感受與需要,將衝突歸咎於對方,常以價值判斷、道德評判影響了對客觀事實的解讀,常迴避責任,將自己的行為歸咎於制度、他人、社會...等,以致形成溝通暴力。他相信在一切衝突的表面下,反應出人心深處尚未滿足的種種需要。善意溝通是由總部在美國的NVC中心所推動,全世界己有65國家設有中心或團體。

善意溝通(NVC)之理論認為:慈悲是天性,暴力則是來自教育。我們所做的每件事都是為了自己的需要服務。別人對我所做的事,只是他們所知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所能做的最好方式。傷害別人的行為,是一種悲劇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我們可以幫助他們發現更有效而較少傷害的方式。由於每個人都有自己固有習慣之思考方式,容易把自己的評論誤為客觀事實,而需要沒被滿足,會產生許多負面情緒與暴力語言,這都造成溝通困難與衝突。若人能轉變談話和聆聽的方式,不再照習慣反射式地反應,區別觀察與評論,區分感受和想法,明暸自己的觀察、感受和需要,有意識地使用語言,具體地表達請求。如此便可以幫助彼此看到真正沒被滿足的需要,並同理對方,建立連結,和諧相處。善意溝通(NVC)不只是一種說話技巧,更是一種哲學觀念,是領導技能,可以協助組織建立個人被充權的組織文化,讓每個人的的需要與請求都能適當表達出來。

善意溝通能改變每一天的生活,從臥室到會議室,從教室到戰區。善意溝通提供了一個易於掌握且有效的方法來發現暴力和痛苦的根源,以和平方式來化解衝突。善意溝通能幫助個人突破引發爭論、憤怒和焦慮等負面情緒的思維方式,和平地化解人際衝突,如發生在家庭、學校、職場或種族間的衝突。培養彼此尊重、互愛互助的人際關係。療癒人際關係中的傷痛,建立和諧的生命體驗。故已成功應用在校園、社區、職場、商場等領域,馬歇爾博士更曾經在以色列成功地調停化解以阿族裔社區的仇恨。有別於一般心理介入技巧過於抽象,善意溝通十分結構化,有許多可操作的練習和表述方式,一般不具心理學背景之人士皆可以學習並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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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啟動善DNA第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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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志業

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法律學者等以法律為業的人。

  以法律為業,究竟該如何解釋?第一,法律作為職業,是以使用和傳播法律知識,做為掙錢吃飯、養家糊口的「安身」之道。吃好法律這碗飯,不是簡單的事。事實上,衡量國家社會法治程度高下的一個顯見指標就是,法律人能否依憑自身的才能和資源,獲得富裕而有尊榮的生活。法律人的物質生活待遇和實際的權力狀況,直接決定了法律職業能否引發人們的參與慾望。明治維新後的日本引入西方式的法律職業制度,強調提升法律人素質的同時,以優厚的俸祿吸引社會賢良參加嚴格的考試,確保法律從業者的「江山才人」。所以,以法律作為謀生的手段,沒有必要遮遮掩掩。可是,若僅僅將法律工作當作聚寶盆,又另當別論了。

  第二,法律作為專業。專業化是職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得以形成的核心要素。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論及西方法律傳統四個本質特徵:第一,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政治、宗教、道德和習慣等)的相對自治;第二,法律被委託給專業的法律職業集團施行;第三,專門的法律職業培訓;第四,一種超然於法律制度之上的法律科學,可以用以評估和解釋法律制度和規則。 這四個本質特徵都與法律的專業性息息相關。古代有法官,有訟師,甚至也有法學家,他們都從事與法律相關的事務,但沒有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原因在於傳統社會對於法律行業的分工不明確,遑論專業化的精細。甚至,連職業共同體必須具備的最低專業共識都沒有建立。專業化的法律職業,有賴獨立的法律體制、法律科學和教育,以及專業的法律職業訓練。隨著現代社會日益精細的社會分工,在法律服務​​市場,客戶越來越需要高度專業化的律師;在學術界,法律學者的研究也越來越專精,法律教育也越來越強調跨領域的整合;即便在司法審判實務,專業法庭種類,也越來越繁多。

  第三,法律作為志業。法律專業化不是法律職業化的最終方向,只有強調法律志業的倫理導向,才具有神聖性及理想性。沒有飽含信仰與價值體認的志業支撐,法律人不僅易淪為「恐龍法官」或「冷血律師」,更有可能成為政治的統治工具。法律最終的神聖意義,在於維護人權與實現正義。法律人不僅在個案上,要對當事人忠誠,保護其人權,爭取最大的利益,法律人對於法律的詮釋和適用,必須要符合社會期待,而社會所期待的,則是法律人能捍衛社會價值與社會良知。如果法律人守不住,就會出現具有爭議的司法案件。尤其,以個人私利,或出於政治等特殊目的來詮釋法條、運用法律,將是個錯誤的示範,嚴重撕裂社會對司法的感情與信賴,且法律人本身肯定是最終受害者。雖然法律人在具體個案上能本諸社會價值與良知去詮釋法條,充實法律構件應有的內涵,但基於我國是大陸成文法制國家,立法者考慮不周或價值判斷錯誤,所造成的立法錯誤,並非法律人在個案上司法解釋所得突破。則本諸法律人對於正義之信仰,自當以第一線法律工作人員工作所知所見,主動提案修法,拉近法律與人民間的感情距離,以確保司法在人民心中之信任基礎。如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本僅限當事人本人聲請,是為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讓配偶在離婚或另一半過世時,依然保有財產分配權,避免陷入生活困境,但在96年5月因立法者價值判斷錯誤,改為可由第三人代位求償,造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不合理現象。一時間,資產管理公司與銀行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改定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後,再代位訴請分配剩餘財產用以清償債務的案件激增,悖離社會的法感情,後來101年12月在律師與第一線受害民眾自救團體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修法,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回歸專屬權,只限配偶本人可以行使,這就是第一線法律人積極實踐社會價值與良知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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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治教育宣導vs臺中健行國小--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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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治教育宣導VS彰化源泉國小--一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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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仁愛更甚於正義---談法律解決問題了?

大家都說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彷彿法律是正義最後的定義。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我們是個成文法國家,無論是刑法之罪刑法定主義或民法之構成要件該當,其實都是取決於立法者一時之價值判斷。雖然理論上,現代法治之直接民主制度應能直接而完整的表達民意,但在實際操作面上,基於選票之考量,情緒之煽動,口水支票滿天飛,顯現的是政治人物操弄民意、民粹,人民的價值觀、利益與需要,未必真能反映於立法。尤其,成文法國家追求法秩序之穩定性,可預測性,法條文字不得不以抽象之語言表達之,這些抽象觀念的實質內涵,固可從立法紀錄推知一、二,但很多地方仍有賴司法裁判者在具體個案適用法律時,基於理性良知所表達的價值判斷來充實之。而法律修改,曠日費時,更有可能因時代之演進,立法時之原意已與社會共通價值漸行漸遠。

尤其,同樣的文字,在法律專業人員之概念與平常百姓的認知上,可能有所出入。有如前幾年報載之「恐龍判決」,男子對於六歲女孩性侵,因小女孩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男子從重罪強制性交罪改判變更為輕罪之與幼童性交罪。輿論譁然,大相撻伐,殊不知法官只能依法審判,不能恣意逕依社會大眾聲音而審判,這本來是法治國家之必然結果,不幸成為眾矢之的。

再者,法律構成要件觀念之具體內容涵攝,雖有透過公開法庭之調查事實證據的過程,但所見所聞必然為真嗎?「眼見」與「耳聞」從來不只是單純客觀事實的呈現,其中必然摻雜有「人」之主觀認知與理解的成分在。即使在不說謊、不失憶之前提下,表達上仍不免受個人主觀經驗之扭曲,更何況,個人表達能力之不同,也會影響事實真相完整地呈現。即便在聽訟的法官,也無法絕對抽離個人主觀經驗與認知之隱形扭曲,因為心智功能之複雜,是遠超過我們所知與所能理解。司法制度上設計有三級三審制,或許多少能平衡法官個人的偏差,但身處糾紛中之當事人,又如何自我察覺?很多人對於司法之失望,不可否認的,部份是因為對於法律之過度期待,而忽視了其操作面上之侷限性,以致於深陷其中,耗費時間與精力,求取公道與正義而不可得。曾有當事人在法庭上高聲請求法官能還一個公道,法官冷靜而清楚表示「不要要求我給一個公道,我只能依法審判,是你們要求我依法審判」,乍聽之下,雖是驚人之語,但頗為肯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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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題以六個段落呈現

1法律的目的

2法律的最後手段性-認識法律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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