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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仁愛更甚於正義---談法律解決問題了?

 

大家都說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彷彿法律是正義最後的定義。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我們是個成文法國家,無論是刑法之罪刑法定主義或民法之構成要件該當,其實都是取決於立法者一時之價值判斷。雖然理論上,現代法治之直接民主制度應能直接而完整的表達民意,但在實際操作面上,基於選票之考量,情緒之煽動,口水支票滿天飛,顯現的是政治人物操弄民意、民粹,人民的價值觀、利益與需要,未必真能反映於立法。尤其,成文法國家追求法秩序之穩定性,可預測性,法條文字不得不以抽象之語言表達之,這些抽象觀念的實質內涵,固可從立法紀錄推知一、二,但很多地方仍有賴司法裁判者在具體個案適用法律時,基於理性良知所表達的價值判斷來充實之。而法律修改,曠日費時,更有可能因時代之演進,立法時之原意已與社會共通價值漸行漸遠。

 

尤其,同樣的文字,在法律專業人員之概念與平常百姓的認知上,可能有所出入。有如前幾年報載之「恐龍判決」,男子對於六歲女孩性侵,因小女孩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男子從重罪強制性交罪改判變更為輕罪之與幼童性交罪。輿論譁然,大相撻伐,殊不知法官只能依法審判,不能恣意逕依社會大眾聲音而審判,這本來是法治國家之必然結果,不幸成為眾矢之的。

 

再者,法律構成要件觀念之具體內容涵攝,雖有透過公開法庭之調查事實證據的過程,但所見所聞必然為真嗎?「眼見」與「耳聞」從來不只是單純客觀事實的呈現,其中必然摻雜有「人」之主觀認知與理解的成分在。即使在不說謊、不失憶之前提下,表達上仍不免受個人主觀經驗之扭曲,更何況,個人表達能力之不同,也會影響事實真相完整地呈現。即便在聽訟的法官,也無法絕對抽離個人主觀經驗與認知之隱形扭曲,因為心智功能之複雜,是遠超過我們所知與所能理解。司法制度上設計有三級三審制,或許多少能平衡法官個人的偏差,但身處糾紛中之當事人,又如何自我察覺?很多人對於司法之失望,不可否認的,部份是因為對於法律之過度期待,而忽視了其操作面上之侷限性,以致於深陷其中,耗費時間與精力,求取公道與正義而不可得。曾有當事人在法庭上高聲請求法官能還一個公道,法官冷靜而清楚表示「不要要求我給一個公道,我只能依法審判,是你們要求我依法審判」,乍聽之下,雖是驚人之語,但頗為肯切。

 

古人常說,和為貴,訟終凶,其實並非沒有道理。但在群體生活中,人際間的磨擦,仍無可避免。所以追尋在訴訟外,其他的解決糾紛方法,就成為我們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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