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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志業

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法律學者等以法律為業的人。

  以法律為業,究竟該如何解釋?第一,法律作為職業,是以使用和傳播法律知識,做為掙錢吃飯、養家糊口的「安身」之道。吃好法律這碗飯,不是簡單的事。事實上,衡量國家社會法治程度高下的一個顯見指標就是,法律人能否依憑自身的才能和資源,獲得富裕而有尊榮的生活。法律人的物質生活待遇和實際的權力狀況,直接決定了法律職業能否引發人們的參與慾望。明治維新後的日本引入西方式的法律職業制度,強調提升法律人素質的同時,以優厚的俸祿吸引社會賢良參加嚴格的考試,確保法律從業者的「江山才人」。所以,以法律作為謀生的手段,沒有必要遮遮掩掩。可是,若僅僅將法律工作當作聚寶盆,又另當別論了。

  第二,法律作為專業。專業化是職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得以形成的核心要素。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論及西方法律傳統四個本質特徵:第一,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政治、宗教、道德和習慣等)的相對自治;第二,法律被委託給專業的法律職業集團施行;第三,專門的法律職業培訓;第四,一種超然於法律制度之上的法律科學,可以用以評估和解釋法律制度和規則。 這四個本質特徵都與法律的專業性息息相關。古代有法官,有訟師,甚至也有法學家,他們都從事與法律相關的事務,但沒有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原因在於傳統社會對於法律行業的分工不明確,遑論專業化的精細。甚至,連職業共同體必須具備的最低專業共識都沒有建立。專業化的法律職業,有賴獨立的法律體制、法律科學和教育,以及專業的法律職業訓練。隨著現代社會日益精細的社會分工,在法律服務​​市場,客戶越來越需要高度專業化的律師;在學術界,法律學者的研究也越來越專精,法律教育也越來越強調跨領域的整合;即便在司法審判實務,專業法庭種類,也越來越繁多。

  第三,法律作為志業。法律專業化不是法律職業化的最終方向,只有強調法律志業的倫理導向,才具有神聖性及理想性。沒有飽含信仰與價值體認的志業支撐,法律人不僅易淪為「恐龍法官」或「冷血律師」,更有可能成為政治的統治工具。法律最終的神聖意義,在於維護人權與實現正義。法律人不僅在個案上,要對當事人忠誠,保護其人權,爭取最大的利益,法律人對於法律的詮釋和適用,必須要符合社會期待,而社會所期待的,則是法律人能捍衛社會價值與社會良知。如果法律人守不住,就會出現具有爭議的司法案件。尤其,以個人私利,或出於政治等特殊目的來詮釋法條、運用法律,將是個錯誤的示範,嚴重撕裂社會對司法的感情與信賴,且法律人本身肯定是最終受害者。雖然法律人在具體個案上能本諸社會價值與良知去詮釋法條,充實法律構件應有的內涵,但基於我國是大陸成文法制國家,立法者考慮不周或價值判斷錯誤,所造成的立法錯誤,並非法律人在個案上司法解釋所得突破。則本諸法律人對於正義之信仰,自當以第一線法律工作人員工作所知所見,主動提案修法,拉近法律與人民間的感情距離,以確保司法在人民心中之信任基礎。如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本僅限當事人本人聲請,是為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讓配偶在離婚或另一半過世時,依然保有財產分配權,避免陷入生活困境,但在96年5月因立法者價值判斷錯誤,改為可由第三人代位求償,造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不合理現象。一時間,資產管理公司與銀行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改定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後,再代位訴請分配剩餘財產用以清償債務的案件激增,悖離社會的法感情,後來101年12月在律師與第一線受害民眾自救團體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修法,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回歸專屬權,只限配偶本人可以行使,這就是第一線法律人積極實踐社會價值與良知的典範。

  法律人的終極目標是實踐正義。古今中外向來對「正義」有種種不同的描述或定義,個個都是真知灼見,我無意在這裡比較或論述,而我比較關心的是倡談正義的目的。最近我在說文解字看到「正」字的註解是「从止,一以止」。「義」字大家普遍的認知是「理」也,「道」也。一個社會「止於一」的道理是什麼呢?社會是人的團體,人際關係的交疊,彼此間免不了有所衝突,法律最初目的,莫非不是為了建立一個行為的客觀標準,維持和諧秩序,使其能真正成為一個團體?如法律目的原不在判斷善惡,應報處罰,則我們法律人是否應該多思考,如何經由法律程序的操作,確保彼此是屬於一體的和諧,而不僅執著法律上的是非黑白,反而在過程中忽略兩造傷痕之修補或有意無意間加深雙方的撕裂與對立。

  這二年多來法務部積極推行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罪行造成的傷害,有機會向被害人真誠道歉及承擔賠償責任,以改善自己與被害人之關係,最後助其復歸社會。也讓被害人有機會描述其所經驗的犯罪過程、自身被害感受或親人被害之痛苦,並可直接詢問加害人關於犯罪事件的真相,減少因被害產生的恐懼與負面情緒,藉以療傷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回歸正常生活。這種藉由表達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就是修復式正義。簡要之,修復式正義是基於「和平創建」(peacemaking)的理念,以「社會」「人際關係間的衝突」立場來審視並解決犯罪問題,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相對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著重在懲罰,而修復式司法關注於療癒創傷、復原破裂關係。

  修復式正義,強調人際關係傷害之修復,其實就是在重建社會是一體的和諧秩序,藉由法律程序幫助這個社會「止於一」,不再停留在合法與非法之二元分裂關係中。殷切期盼所有法律人在第一線處理每一件衝突糾紛時,除了法律上的是與非外,能更用心陪伴,幫助雙方以同理心互相傾聽,經由良性之溝通與了解,期待能用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達到「用關心改造人心、以瞭解消弭不平、以復原循環生機」的司法新願景。讓社會知道法律人的刀劍,是可以帶來和平。

  完善司法制度離不開法律人的具體行動,每一次開庭,每一次辯護,每一個判決,每一個立法。 我們曾經為正義而奮鬥過,這就是法律人的尊嚴,法律人的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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